商业登记证概要说明

商业登记证概要说明

商业登记证

所有商业机构(不论属有限公司、独资经营或合伙经营)必须向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办理商业登记,已登记业务必须缴付登记费以领取商业登记证。

如何申请商业登记证

独资或合伙经营的新业务:

独资或合伙经营的新业务,必须于开业日期起计一个月内向商业登记署登记。如属独资经营,应填写申请表格第1(a)号,属合伙经营,则填写申请表格第1(c)号。申请人须填妥其中一份表格,并连同独资东主或所有合伙人的香港身分证或护照影印本一并递交。

如独资东主(或合伙业务中的所有合伙人)并非本港居民,便须委托一名香港居民作为业务的代理人,负责商业登记事宜,并提交一份委托书及代理人的香港身分证影印本。委托书的内容,应叙明代理人的姓名,香港身分证号码及住址。并由委托人及代理人双方签署作实。

由有限公司经营的新业务:

所有有限公司必须首先在设于金钟道政府合署的公司注册处注册。商业登记申请应于注册成立为有限公司或于公司注册处注册日期起计1个月内提出。申请时需填妥的申请表格第1(b)号一份,连同由公司注册处所签发的公司注册证书或海外公司的公司登记证明书影印本一并递交。

海外公司(如BVI公司)如在公司注册处注册的程序办妥前已开始在港经营业务,亦可在上述开业日期起计一个月内申请商业登记。在这情况下,有关公司应填妥申请表格第1(b)号,连同海外注册证明书(或同等效力文件)的副本一并递交。若证明书的原文非属中文或英文,便需提交一份中文或英文译本的经核证副本。

开设分行:

经营业务人士须在一家分行开设日期起计一个月内向商业登记署申请登记。在这情况下,申请人需填妥申请表格第1(d)号。

复业:

如欲恢复经营一项先前已经停业的独资或合伙经营业务,经营者必须于该业务复业日期起计1个月内重新申请商业登记。

商业登记证的有效期

商业登记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但经营业务人士可选择发出有效期达三年的商业登记证。

换领商业登记证

对于已登记的业务,商业登记署会在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约一个月发出商业登记缴款通知书。经付款后,该缴款通知书便会成为有效的商业登记证。若收不到该缴款通知书,便应在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如在商业登记证及分行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仍收不到或遗失了商业登记缴款通知书,有关人士可以亲身或以邮递方式来换领商业登记证:-

如亲身换领商业登记证,需带同旧的商业登记证前往商业登记署,要求发给一份缴款通知书复本。如果业务地址已经更改而又未有通知商业登记署,便应同时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有关更改(详情请参阅下段)。

如以邮递方式换领商业登记证,便应将旧商业登记证的影印本连同注明支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划线支票寄交商业登记署。该署很快便会将一份已收费的商业登记证复本寄往登记的业务地址。如业务地址已更改,亦应夹附更改地址通知书。

展示商业登记证

经营业务人士须将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展示于营业处当眼的地方,以便有关当局人员随时查阅。

通知更改商业登记资料

更改业务地址或注册办事处地址:

如业务地址或注册办事处地址已经更改,便应于更改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清楚列明商业登记号码、业务名称、新旧业务地址或注册办事处地址及更改日期等。

更改业务名称:

如已经更改业务名称,便应于更改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清楚列明商业登记号码、新旧业务名称、业务地址及更改日期等。

合伙人的加入或退出:

任何合伙人的加入或退出,必须于更替后的一个月内通知商业登记署。通知须用IRBR表格第64号填写,由有关之新加入或退出的合伙人及继续经营的合伙人一同签署,另外并须递交新加入合伙人的香港身分证影印本。

更改业务性质:

如业务性质有任何更改,便须于更改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清楚列明商业登记号码、业务名称、地址及业务性质更改的日期和详情等。原本的商业登记证亦须随函一并寄回以供修订,经修订后的商业登记证将于稍后寄回。

取消商业登记

任何人如结束营业或结束任何分行业务,均须于结业日期起计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并于来信中清楚列明你的商业登记号码、名称、地址和结业日期。同时亦需于信中告知结束营业后的通讯地址和联络电话号码。另外,可选择填写IRBR表格第93号。请注意,有关人士须为该业务缴付商业登记费直至及包括该业务结业的年度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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